司法院院解字第32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
本年二月十八日公布施行之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系对于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设之特别规定,银行放款利率如未超过该条例所定之限制,虽已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依该条例第四条之反面解释,亦应认债权人有请求权。至在该条例施行前,中央银行依财政部令所定之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仍应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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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
本年二月十八日公布施行之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系对于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设之特别规定,银行放款利率如未超过该条例所定之限制,虽已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依该条例第四条之反面解释,亦应认债权人有请求权。至在该条例施行前,中央银行依财政部令所定之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仍应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