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8日 |
医师在政府医疗机关担任医疗工作,不得谓非执行医师业务,应依医师法第七条第九条,向所在地县市政府呈验医师证书,请求登录发给开业执照,并加入所在地医师公会,但不得另行执行医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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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8日 |
医师在政府医疗机关担任医疗工作,不得谓非执行医师业务,应依医师法第七条第九条,向所在地县市政府呈验医师证书,请求登录发给开业执照,并加入所在地医师公会,但不得另行执行医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