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7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7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审自为判决之特种刑事案件,虽未于主文中宣示原判决撤销,但案经提审,其初判应解为已予撤销,自应依照提审后之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