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1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13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计算国民大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所谓出席代表之半数与三分之二总名额,在依选举方法选出之代表,以其应行选出之名额为准,在由国民政府遴定之代表,以经国民政府遴定公布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