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刺探投票内容罪,系以无记名投票上刺探其票载之内容为要件,如仅于无记名投票时在选举票背面记载亚拉伯字或其他符号,并无刺探他人无记名投票所载内容之情形,即与该条之规定不合,至此项背面书写亚拉伯字之选票是否无效问题,系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由选举监督解释,非选举监督或其上级机关请求解释者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