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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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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5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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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虽在刑罚或惩戒处分执行完毕后,仍不得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