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七十七条在现行法令上既无不适用于汉奸之人犯之规定,汉奸人犯如合于该条所定之情形,自得依照惩治汉奸条例第一条后段适用该条许其假释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