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79号解释

院解字第337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9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0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十六条所谓判决一部应覆判者,应将全案覆判,不以应覆判之部分与其他部分有牵连关系者为限,故同案中之被告数人或其他有声请覆判权之人均舍弃声请权,仅其中被告一人声请覆判,无论该声请理由与其他被告有无利益,覆判法院仍应将该案全部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