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6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经检察官侦查认为包庇走私向该管地方法院起诉,地方法院认系特种刑事案件送请高等法院审理,该高等法院审理结果认为不属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二项但书之案件时,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并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之地方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