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1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38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1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2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收复区民产房屋经敌伪改造或兴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者,应依收复区私有土地上敌伪建筑物处理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