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797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所有人因被非法强制实行三七分租三七退租受累弃产者,除应依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处理者外,如其土地为他人无权占有,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请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其因被迫退还地租致佃户,受有不当得利者,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请求返还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