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政府及其他机关雇用之录事,非不得为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之被选举人,但当选后兼任者,其主管人员得予解雇或为其他相当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