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411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41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1号解释》
院解字第3412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大阜银行,自系处理惩治汉奸条例所称之伪组织所属金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