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币政策实施后,银币既应向国家银行兑换法币,则迳将银币贷与他人时,实与以可兑得之法币贷与他人同,自应以其所贷银币可向国家银行兑得之法币总额为其债权额,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声请书

  附广西疑义原呈

  案据田西县司法处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字第一二○号呈称窃有某甲于法光及中国光洋禁止通用时以法光及中国光洋借给某乙现某乙应以法光及光洋清偿与某甲抑以法币折合法光及光洋清偿与某甲于斯有子丑寅卯四说子说谓现在法光及中国光洋政已准自由买卖而法光及光洋之价格比国币之价格相差甚远自应以法光及光洋清偿以免债权人受有损害丑说谓现在法光及光洋虽得自由买卖但仍不得为通用货币应依民法第二○二条前段及民法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给付时给付地之地之市价及返还时返还地之市价折算国币清偿之为合寅说谓法光及光洋既得自由买卖自应依照给付时给付地及返还时返还地之市价清偿然查普通市场所交易法光及光洋之价格甚不一玫实应依照给付时给付地及返还时返还地之银行所公布之市价折算清偿较为公允卯说谓法光或光洋每元折合国币一元二角六分业经政府明令规定在案该项规定并不奉令废止自应依照原令规定以国币一元二角六分折合法光或光洋一元清偿之以符规定四说究以何说为是案关法律疑义理合备文呈请察核转请解释令示祗遵等情据此案关法律疑义理合呈请钧院鉴核解释令遵俾便转饬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