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5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5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害人对于盗匪案件报请乡公所究办后,既经移送县司法处办理,即应认为已向司法机关告诉,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自应将该案判决书送达于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