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区伪保甲长强迫人民出卖土地之行为,即系凭借敌伪势力不利于人民之行为,其未依惩治汉奸条例判罪者,仍有同条第十五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