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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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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6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0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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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因案被付惩戒,经议决免职并停止任用者,其停止任用之期间,应自执行处分之日起算,不能以该公务员在被议决处分前有停止职务之事实,予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