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船户与甲商订约运送甲商所受盐务机关委托承运之盐,该船户既非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之人,如侵占此项盐斤除与甲商有共犯关系外,仅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