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2号解释

院解字第354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2号解释》
院解字第354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临时受雇在敌军充当伕役或厨役,应否认为充任与军事有关之职役,应依实际情形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