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3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54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3号解释》
院解字第3544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称之简称(无水、醋酸酐),既经化验并未含有鸦片吗啡等同类烟毒性质,即不得以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一条所称之烟毒论,其贩运制造或持有者,自不能认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