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16日 |
来函所谓省县公营事业管理处,经查明系指永新县公营事业管理处而言,由该县政府公布之该处组织大纲观之,该处经理及其他职员并非公务员,自非不得被选为省县市参议员,此项公营事业不能认为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营事业,当选为省县市参议员后得否兼任,应由该处董事会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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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16日 |
来函所谓省县公营事业管理处,经查明系指永新县公营事业管理处而言,由该县政府公布之该处组织大纲观之,该处经理及其他职员并非公务员,自非不得被选为省县市参议员,此项公营事业不能认为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营事业,当选为省县市参议员后得否兼任,应由该处董事会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