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既称前二项情形 (即第一项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第二项吸食鸦片者) 应勒令禁戒,其下文所称经勒令禁戒断瘾后复行施打或吸用,则吸用二字自系兼指吸食鸦片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