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30日 |
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所谓县税捐指依法令划为县收入之各项税捐而言,县参议会关于县税之议决与中央法令抵触者,仍属无效,其与经中央核准之省单行规章抵触者亦同,同款所谓增加县库负担,凡足以增加县库之负债或支出者皆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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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30日 |
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所谓县税捐指依法令划为县收入之各项税捐而言,县参议会关于县税之议决与中央法令抵触者,仍属无效,其与经中央核准之省单行规章抵触者亦同,同款所谓增加县库负担,凡足以增加县库之负债或支出者皆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