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9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9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不得向敌伪产业处理局请求赔偿损失或呈请发还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