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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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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9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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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不得向敌伪产业处理局请求赔偿损失或呈请发还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