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1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1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敌伪组织在私有土地上建筑之房屋,该土地之权利人虽于胜利前向敌伪组织备价领购,亦不能因而取得所有权,此项房屋,仍应依收复区私有土地上敌伪建筑物处理办法第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