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但书所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显有不当者”,系指判决内未记载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或由其他诉讼程序违法足以影响事实之认定者而言。

  (二)寄藏赃物罪于寄藏行为完毕时其犯罪即已完成,其后之占有该赃物乃犯罪之状态继续,而非行为继续,如寄藏时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予以赦免。

声请书

  附广西高等法院原呈

  呈为呈请解释事案据博白地方法院本年四月二十八日博字第七○三号呈为呈请解释法律疑义事兹有法律疑义两则分述如下(一)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但书所谓认定事实显有不当者应如何解释兹有甲乙丙三说(甲)说所谓认定事实显有不当者系指调查未完备致认定事实显有不当者而言若证据之取舍审判官自可本诸自由心证覆判法院如认为原审法院取舍不当尽可撤销原审判决自为判决例如原审法院认为某甲之证言不可采且经予以阐明覆判法院如以原审判决摈弃该证言不当玫影响事实之认定者尽可撤销改判不得以该证言尚有可疑又不提出应行调查之范围与方法而发回更审否则再四发回更审不特有违简化程序之本旨加深诉讼人之诉累且原审法院于更审判决时不得不针对发回更审之意旨加以阐述而成为原审法院与覆判法院之讼争不免有损司法之威信故非原审法院调查未完备玫覆判法院不能自行认定事实时不得发回更审(乙)说证据之取舍每足以影响事实之认定取舍证据失当认定事实即有不当覆判法院如认为原审判决取舍证据失当致影响事实上之认定者,自可发回更审覆判判决如已指出某种证据尚有可疑原审法院即应再予斟酌庶于简化中求慎重且调查事实形式己臻完备而于认定上仍有可疑者亦不能谓为绝无其事例如证人某甲在原审法院对于某事实答称不见而书记官于笔录上脱去“不”字承办推事于裁判时不详加检查即引用某甲对于事实所称“不见”之证言为判决基础于此场合在调查事实之形式不能谓非业已完备但原审判决采为判决基础之证言则与笔录所载相反若以覆判法院发回更审应以调查未完备者为限势须根据笔录将原审判决撤销自为判决即不免有所枉纵殊非蕲求发见真实之道(丙)说调查未完备固足致认定事实之不当而证据之取舍亦可影响事实之认定故凡因调查未完备或证据之取舍致认定事实显有不当而覆判法院又不能就原审法院调查之证据以认定事实自为判决者自得以判决发回更审怛应指出原审法院对于调查事实如何未臻完备取舍证据如何违背采证法则并应指出应行调查之范围与方法俾原审法院有所循庶免固执成见玫成为覆判法院与原审法院之讼争增加诉讼人之讼累以上三说究以何说为当此应请解释者一(二)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之规定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而其最高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文义本极显明惟犯罪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而继续至本年一月以后者例如某甲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寄藏赃物于本年一月间被人在其身上搜获赃物是否系在赦免之列有甲乙两说(甲)说某甲之犯罪行为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已完成其将赃物收藏延至本年一月间始被人在其身上搜获显系犯罪行为之继续并非另一之犯罪行为与连续行为有间应在赦免之列(乙)说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刑事诉讼法已有明文某甲寄藏赃物虽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但于本年一月间仍在犯罪实施中系属现行犯自不在赦免之列以上两说究应以何说为当此应请解释者二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具文呈请察核转请解释示遵等情据此除指覆外理合转请察核俯赐解释俾便饬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