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伪满政府在战时施行之有关取缔囤积居奇抬高物价等禁令,与海牙陆战规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无涉。

  (二)任职伪满县政府之日籍或台韩籍人员,遵奉其上级政府命令查扣违背统制法令之物资,移送伪法院判处没收,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三款之所谓没收情形有别,不能认为该条款之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