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门道边墙歪斜,如其程度确有倾圯之虞,因某甲怠于修理或拆除以致墙倒压毙行人,应负过失致人于死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