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农会法第四条所定农会应指导农民协助政府进行之事项,均系有关社会之公益,其职员自系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之人,如征收会费从中舞弊,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应依该条例相当条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