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农会法第四条所定农会应指导农民协助政府进行之事项,均系有关社会之公益,其职员自系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之人,如征收会费从中舞弊,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应依该条例相当条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