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5日 |
沦陷区之伪保甲长或坊里长,虽无凭借敌伪势力为不利于人民之行为,仍有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适用(参照院解字第三五六五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5日 |
沦陷区之伪保甲长或坊里长,虽无凭借敌伪势力为不利于人民之行为,仍有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适用(参照院解字第三五六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