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区之伪保甲长或坊里长,虽无凭借敌伪势力为不利于人民之行为,仍有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适用(参照院解字第三五六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