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诬告人向检察官告诉被诬之事实,如检察官不予起诉自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