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五条均就租用基地建筑房屋之当事人间关系而为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四条系于此种当事人间规定,承租人于出租人之基地出卖时,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于承租人之房屋出卖时有优先购买权,若租用房屋及基地之承租人于出租人之基地或房屋出卖时,自不得援用同条之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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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五条均就租用基地建筑房屋之当事人间关系而为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四条系于此种当事人间规定,承租人于出租人之基地出卖时,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于承租人之房屋出卖时有优先购买权,若租用房屋及基地之承租人于出租人之基地或房屋出卖时,自不得援用同条之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