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来电第一点所述情形,甲之继承开始如在台湾光复之后,其入赘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对于甲之遗产均有继承权。

  (二)来电第二点所述情形,甲之独子或其三子之一虽从妻姓,对于甲之遗产仍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

  (三)来电第三点所述情形,妻之遗产妾之子无继承权,妾之遗产妻之子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