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
(一)来电第一点所述情形,甲之继承开始如在台湾光复之后,其入赘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对于甲之遗产均有继承权。
(二)来电第二点所述情形,甲之独子或其三子之一虽从妻姓,对于甲之遗产仍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
(三)来电第三点所述情形,妻之遗产妾之子无继承权,妾之遗产妻之子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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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
(一)来电第一点所述情形,甲之继承开始如在台湾光复之后,其入赘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对于甲之遗产均有继承权。
(二)来电第二点所述情形,甲之独子或其三子之一虽从妻姓,对于甲之遗产仍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
(三)来电第三点所述情形,妻之遗产妾之子无继承权,妾之遗产妻之子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