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8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6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2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父死无子,母因不知其女有继承权,将其未成年之女应继承之遗产立约赠与他人,实系以此项遗产应由自己继承而为处分,其女之继承权即因之而被侵害,其女得向受赠人请求回复,惟继承人以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为理由,向由自命为继承人者转得财产之人请求返还,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所称继承回复请求,故其女于同条第二项所定之消灭时效完成后请求回复者,受赠人得以此为抗辩。

  (二)来文所述情形,除司法警察官误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移送者,应依法谕知不受理外,其由检察官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起诉,经变更法条依普通刑法论科,自无庸再引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为适用刑事诉讼法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