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0日 |
上诉乃为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判决有所不服请求救济之方法,故应于判决宣示后始得为之,如于判决宣示前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纵在上诉法院调卷时业已判决,其上诉仍难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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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0日 |
上诉乃为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判决有所不服请求救济之方法,故应于判决宣示后始得为之,如于判决宣示前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纵在上诉法院调卷时业已判决,其上诉仍难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