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某甲放弃竞选之声明书既在选举完毕后始到达县选举事务所,其当选自不因之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