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5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第一点所举事实尚久明了,是否选举无效之原因,无从解答。第二、第三两点所述情形其办理选举均属违背法律,自系选举无效之原因。

  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原代电

  (一)送交选所之票匦不遵法定集中,及开票各日期无正当理由而迟延三日,于开票完毕后始行送县,甲说:票匦上封条如为完整即属有效。乙说:封条纵属完整然无正当理由而迟延数日,即可随时开视票匦内结果将选票抽出或加入或更换封条,既有舞弊嫌疑,复违法定日期,自属无效。

  (二)某乡选票所投之总数多于所领之总数,而邻乡选票数额均属相符并无误,该乡票匦情事甲说:匦内选票如式样相符应为有效。乙说:邻乡选票既无误投该乡票匦情事,则该乡所投之票数多于所领之票数,显系舞弊而来,应为无效。

  (三)某乡全乡选票由数人代书代捺指印,选民均未到场,甲说:全乡选票由数人代书代捺指印如为选民所默认,应为有效。乙说:选民既不到场,又未委托全权代理,则少数人代书全乡选票已属违法,代捺指印更系伪造,应为无效。上述各点究以何说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