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卫枪枝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未经核准给照及超额之自卫枪弹,系指不合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构成犯罪要件者而言,若其行为应构成上开犯罪,则其枪弹等,自应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