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
违警罚法第二十五条所定得酌令赔偿,若违禁人无力赔偿或抗不赔偿时,应如何处理同法并无规定,应由警察官署以适当方法处理之,或由受损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得强制其到案,系指以强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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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5日 |
违警罚法第二十五条所定得酌令赔偿,若违禁人无力赔偿或抗不赔偿时,应如何处理同法并无规定,应由警察官署以适当方法处理之,或由受损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得强制其到案,系指以强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