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处无期徒刑人犯经依罪犯赦免减刑令丙项减刑者,其减刑前已执行之日数应算入减刑后之刑期,惟其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不得抵为已执行之日数,至原处死刑人犯经依上开赦减令减刑者,其减刑后之刑期无已执行之日数可以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