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 (律师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及律师惩戒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得受理人民对律师违法声请惩戒事件,设此项声请经审查认为不合,是否予以驳回,如能驳回应依何种格式,声请人不服能否抗告。) 如该首席检察官认为不应送付惩戒时,可以批示驳斥之,对于此项批示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