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
来电所述情形如以强劫为斗争之内容,即与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相当,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施行之区域,应依该条例第七条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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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
来电所述情形如以强劫为斗争之内容,即与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相当,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施行之区域,应依该条例第七条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