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
中药店凭方配药出售而不另立发票者,该药方系与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第一目注释栏所谓以顾客持来据以售货代替使用之凭证之性质相当,自应贴用印花税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
中药店凭方配药出售而不另立发票者,该药方系与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第一目注释栏所谓以顾客持来据以售货代替使用之凭证之性质相当,自应贴用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