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立科学馆规程

各省市立科学馆规程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命令
  1. 中华民国42年4月6日教育部台社字第2664号令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 58年5月10日教育部台参字第8944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 87年6月17日教育部台(87)参字第87064282号令废止

第一条

各省市立科学馆以推行通俗科学教育并辅学校科学教育为目的。

第二条

各省市(直辖市)应设省、市立科学馆至少一所,设二所以上者其名称上应冠以所在地地名。

各县市得设县市立科学馆,各乡、镇、市视其需要亦得设立乡镇市立科学馆。

第三条

科学馆之设立变更及停办,由省市立者,应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呈请教育部核准备案。由县、市立者,应由县、市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报请教育厅核准并转报教育部备案。由乡、镇市设立者,应由乡、镇、市公所呈报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转报教育厅备案。设立时应开具左列事项由呈报机关随文附送以凭审核:

一、名称。

二、地址。

三、经费(分开办、经常两部门,并注明来源)。

四、建筑(图样及说明)。

五、设备(详列设备种类及件数)。

六、章则。

第四条

科学馆设置左列各组:

一、展览组。

二、推广组。

三、研究组。

四、总务组。

前项各组得视地方情形全部设置或或合并设置,其工作实施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

科学馆设馆馆长一人,综理馆务,省、市立者馆长荐任或简任,县市立者馆长委任或荐任,乡、镇、市立者馆长委任,分别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遴合于本规程第七条资格之人员报请各该主管机关依法任用之,并呈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

科学馆各组设组长一人,干、助理干事若干人(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各馆事务繁简规定最高或最低员额)由馆长遴选合于本规程第七条资格之人员依法任用并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科学馆职员资格如左:

一、省市立科学馆馆长须大学毕业,从事科学研究或科学教育工作七年以上著有成绩或在学术上确有特殊贡献对科学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县市立科学馆馆长须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从事科学研究或科学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三、乡、镇、市立科学馆馆长须专科学校毕业从事研究或科学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四、省、市立科学馆各组组长须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任科学教育职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

五、省、市立科学馆干事,县(市)、乡、镇(市)立科学馆组长、干事均须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科学教育职务一年以上著有成绩或有专门技术者。

第八条

科学馆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

科学馆馆长、组长、干事及助理干事必要时得聘派之。

第十条

省(市)、县(市)立科学馆各设会计员一人委任,依法令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令办理人事业务,受各该馆馆长之指挥并分别受各该馆上级会计、人事机关之监督指挥。

第十一条

科学馆之馆务会议由馆长及各组组长组织之,以馆长为主席,讨论各项兴革事项,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举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科学馆设经费稽核委员会,由各组组长及全体干事互推三人至五人为委员(会计、庶务不得为委员)组织之,委员轮流充当主席,对于收支帐目为对内之查核,每月开会一次。

第十三条

科学馆基于业务需要设置各种委员会,延聘馆内外有关人员为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四条

科学馆必要时得呈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附设科学仪器制造所或修理所。

第十五条

科学馆应于每年度开始前编具下年度事业进行计画及经费预算书,呈报主管行政机关查核备案,并转呈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科学馆应于每年度终了后编具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计算书,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查核备案,并转呈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科学馆经费分配之标准,薪工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事业费及设备费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办公费占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

科学馆设备标准另订之。

第十九条

科学馆办事细则由馆订之,省、市立者应呈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转报教育部备案,县市立者应呈报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转报教育厅备案,乡、镇、市立者应呈报乡、镇、市公所核准并转报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科学馆应备齐各种财产目录及纪录簿册以备查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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