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遴选补充规程

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遴选补充规程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12月3日
本作品收录于《国民政府公报 (民国36年12月3日)

一、本规程依据国民政府施政方针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二、本规程于各省市县本届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改选前适用之。

三、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得由国民政府于现有参议员名额外至多遴选原名额五分之一为参议员。

四、中华民国人民年满二十五岁曾受中等以上教育(或同等教育)及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遴选为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

甲、具有各该省市县之籍贯幷曾在各该省市县所属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乙、曾在各该省市县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五、现任官吏不得遴选为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但办理地方自治人员及学校人员不在此限。

六、本规程所定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应由行政院分别遴拟呈请国民政府核定之。

七、依照本规程选定之各省市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其任期以至各该会改选时为止。

八、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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