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
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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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程依区域计画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中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审议区域计画,应分别设立区域计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区域计画拟定、变更之审议事项。
二、区域计画之检讨改进事项。
三、区域计画有关意见之调查征询事项。
四、其他有关区域计画之交议或协调事项。
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派兼之。
第五条
本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馀委员,由中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设、都市发展、土地、人口、财政、经济、交通、农业及其他有关机关之代表。
二、具有区域计画、大地工程、天然资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关专门学识经验之专家学者。
三、关注区域发展事务之热心公益人士。前项委员名额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专家学者及热心公益人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第六条
本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本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续派(聘)兼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专家学者及热心公益人士委员,续聘以连续三次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过该等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八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各该建设主管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第九条
本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各该主管机关就承办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对具有利害关系之议案,应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本会为审议区域计画有关事项,得推定委员或商请业务有关机关指派人员实地调查,或组成专案小组审核。
前项专案小组审查时如涉及专业知识及技术,得经执行秘书同意,加请专家学者列席,提供谘询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本会非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十四条
本会之决议事项,应由各该主管机关依区域计画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六条
本会所需经费,应于各该主管机关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