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三
书师友讲论
编辑上沙溪先生
编辑前丧练后遭后丧。几筵当合设于一处耶。服则常持何服。
答。礼。有明据。可考而行也。○曾子问。并有丧。自启及葬。不奠。反葬。奠而后辞于宾。注。从启母殡之后。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设母启殡之奠。不于殡宫。为父设奠。故云及葬不奠。谓不奠父也。及葬母而反。即于父殡设奠。告语于宾。以明日启父殡之期。○士虞礼。男男尸。女女尸。疏。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于庙同几。精气合。〈右异几筵〉○丧服小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又曰。斩衰之麻。与齐衰之麻同。皆兼服之。注。绖杀。皆是五分去一。斩衰。卒哭后所受葛绖。与齐衰初死之麻绖。大小同。兼服之者。谓居重丧而遭轻丧。服麻。又服葛也。○间传。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注。卑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疏。斩衰受服之时。而遭齐衰初丧。男子所轻者腰。得著齐衰腰带。而兼包斩衰之带。妇人轻首。得著齐衰首绖。而包斩衰之绖。故云轻者包也。男子重首。特留斩衰之绖。妇人重腰。特留斩衰之腰带。是重者特也。○通典。杜元凯曰。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服。至虞讫。服父之服。既练则服母之服。父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而服母之服。〈右持重服〉
父母丧偕。在道及下棺。将何先后。
答。在道。父先母后。下棺则先母柩。
父丧。未殡。遭祖父母丧。则当何服。
答。通典。父未殡。服祖以周。愚以为只服期年。则是无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轻议。○通典。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三年。此谓嫡子为父后者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庾蔚之曰。父丧内祖父亡。则兼主二丧。立二庐。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虞喜曰。服祖但周。则传重在谁。庾蔚之曰。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事无所阙。○徐邈曰。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耶。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并有丧者。前丧大祥。当服其服而行祭否。
答。前丧大祥之祭。服其丧服。入哭后服大祥服。祭毕。还服后丧之服可也。严陵方氏曰。服其除服而后反丧服。以示于前丧有终也。
家礼。男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据此则为出继子。当为大功。而卷首服制图。则降服不杖期。何也。
答。丧服不杖期章可考。家礼图。本此而言。○丧服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疏。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按既曰往来相报。则本生父母之为之也。亦当如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有人服期大功而出后者。当依礼降一等乎。
答。不然。通典。已论之。○庾蔚之曰。五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女氏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惟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义绝出则除之。
出继者为本宗亲适人者。再降否。
答。再降。见仪礼。若降一等。与他兄弟无异。○仪礼丧服小功章。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
妾为女君服期。女君不为之服。妾又服女君之党。何义耶。丧服小记。从服者。所从亡则已。疏。惟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云云。此礼可行否。
答。女君于妾无服。见丧服注。妾服女君之党。通典论之。女君没犹服其党者。疏说虽如此。于礼无见。可疑。○丧服注。女君于妾。报之则重。降之则嫌。○通典。荀讷答刘系之问曰。礼。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此则同于近臣君服斯服。不与服君母党同也。
服中不听乐。亦有轻重亲疏之差。何以则合于礼意耶。
答。杂记及朱子说可考。○杂记。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于其侧。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绝乐。注。宫中子。与父同宫之子。命士以上。乃异宫。不与于乐。谓在外见乐。不观不听也。若异宫则否。此亦谓服之轻者。如重服。则子亦有服。可与乐乎。声之所闻。又加近矣。其侧则尤近者也。轻重之节如此。大功将至。谓大功丧服者将来也。为之屏退琴瑟。亦助之哀戚之意。小功者轻。故不为之止。陈氏曰。乐不止于琴瑟。琴瑟特常御者而已。○问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朱子曰。当起避。
妻从夫服。皆降夫一等。礼也。为人后者之妻于夫本亲。当又降一等乎。
答。降二等。似无疑。
家礼不杖期条。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云。父虽在。亦服期耶。不降是何义。
答。仪礼可考也。○仪礼丧服大功章。女子适人者。为众昆弟。郑注。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记疏云。容有归宗之义。归于此家。故不降也。
祖父生时。嫡子及嫡孙皆死。次孙当为承重而又死。则祖父当以嫡孙例。服期否。抑只服大功否。
答。杨氏图式。已论之。○丧服图式。范宣曰。庶孙之异于嫡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母出则母党无服否。出后者。为所生母党。当如何服耶。
答。据仪礼丧服及郑氏说。出母党应无服。为人后者。所生母党降一等为是。○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通典。步熊曰。子虽不服外祖。外祖犹为服缌麻。〉○通典吴氏曰。出母之党。无服。○郑氏曰。虽外亲。无二统。〈既为所后母党服。又为生母党服。则是二统也。〉
嫁母党服如何
答。嫁母党。经无不服之文。通典亦言之。但家礼。嫁母出母。服无异。独于其党不同。未知如何。○吴氏曰。嫁母。父不命出。嫁母之党。自应服之。
外亲适人者。亦当降耶。
答。不降。丧服疏可考。惟为人后者。为本生母党当降。○丧服疏。外亲虽适人。不降。○又曰。外亲无出入降。○通典。虞喜云。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
妻为夫之曾高祖。家礼缌。古礼不著。何欤。
答。横渠已论之。○问。为夫之高曾。宜无服。而缌者何。张子曰。此亦古无明文。至唐开元礼。始为缌。宋朝犹然。
舅之妻无服。国制缌。当何从。
答。舅之妻。谓之舅母。古礼。推不去。开元礼及国制。皆缌。从厚恐不妨。
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注。税者。日月已过。始闻其死。追而为之服也。此言生于他国。而祖父母诸父昆弟。皆在本国。己皆不及识之。今闻其死而日月已过。父则追而服之。己则不服也。祖父母至亲。而以己之在远不及识。不税其丧。揆诸情理。终有所未安。无乃郑注或失本意。抑有他义于其间耶。
答。小记注说。固可疑也。通典张亮。果有云云。○北齐张亮云。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近。而生乖隔。而郑君云不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寻此文义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岂有并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税服。则以小功而降在缌者。亦税否。
答。檀弓及小记注。详之。○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注。若是小功之服不税。则再从兄弟之死在远者。闻之恒后时。则终无服矣。其可乎。疏。此据正服小功也。马氏曰。曾子于丧道。有过乎哀。是以疑于此。然小功之服。虽不必税而税之者。盖亦礼之所不禁也。○丧服小记。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注。降者。杀其正服也。如叔父及嫡孙正服期在下殇。则皆降服小功。如庶孙之中殇。以大功降而为缌也。从祖昆弟之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税。是正服小功。非为降也。凡降服者。重于正服。
税服。是指服期已过而始闻者耶。抑垂尽而闻。必满月数耶。
答。古人论之详。具于下。○晋元帝制小功缌麻。或垂竟闻问。宜全服不得。服其残月。○贺循曰。不税者。谓丧月都竟。乃闻丧者耳。若在服内。则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询云。郑玄云五月之内则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税。以恩轻故也。若方全服。与追何异。宜服馀月。○宋庾蔚之谓郑王所说。虽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情。未为允惬。
人或有夏日三上食者。如何。
答。仪礼注疏。有所论。○士丧记。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馈朝夕食也。疏。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
导柩右旋者。何义。
答。此可考既夕礼也。○既夕礼。御者执策。立于马后哭。成踊右旋出。疏曰。右者。亦取便也。
方相魌头。狂夫为之。何义。
答。诸家说可考。○集说轩辕本记云。帝周游时。元妃螺祖死于道。因置方相。亦曰防丧。盖始于此。○周礼。方相氏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大丧先柩。注。郑氏曰。熊之为物。猛而有威。百兽畏之。蒙熊皮。所以为威。金。阳刚而有制。用为四目。以见刚明。能视四方。疠疫所在。无不见也。玄者。北方之色。天事之武也。朱者。南方之色。地事之文也。以玄为衣。所上者武。以朱为裳。辅之以文。执戈击刺。扬盾自卫。凶事多邪慝乘之。○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注。郑玄曰。方相。放想也。可畏怖之貌。方良。罔良也。国语曰。木石之怪夔罔两。葬则用木石。木石久而变怪生。故始葬则欧之。亦压胜之术。○风俗通曰。周礼方相氏入墟驱魍像。魍像好食死者肝脑。人家不能当。令方相立于墓侧。以禁御之。魍像畏虎与柏。故墓上树柏。路头立石虎。○魌头。会通。〈魌音欺〉鬼首也。亦方相。今逐傩有魌头。○狂夫为之。方氏曰。狂疾。以阳有馀。足以胜阴慝故也。
祖奠之祖字。何义。
答。礼注与诸家说不同。当参考。○仪礼既夕礼。有司请祖期。注。将行饮酒曰祖。祖。始也。疏。死者将行。亦曰祖。○檀弓。祖者。且也。注。且迁柩。为将行之始。○汉书临江王传。黄帝之子累祖。好游而死于道。故后人祭以为行神。祖祭因飨饮也。○白虎通。共工之子曰修。好远游。舟车所至。足迹所达。靡不穷览。故祀以为祖神。注。祖者。徂也。即行之义也。
合葬。是同椁耶。只是同圹耶。妻当祔于何方。
答。礼记及朱子说可考。○檀弓。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注。生既同室。死当同穴。故善鲁。疏。祔。合葬也。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一椁中也。鲁人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朱子曰。古者。椁。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陈淳问合葬夫妇之位。曰。某初葬亡室时。只存东畔一位。亦不曾考礼是如何。淳问地道以右为尊。恐男当居右。曰。祭时以西为上。则葬时亦如此。方是。
同圹而葬者。若待后丧而掩圹。则其间日子稍迟。似为未安。
答。张子既有教。恐不可违。然为日若久。似不可胶守耳。○张子曰。古者并有丧。则先葬者必不复土。以待后葬之入。相去日近故也。
人有继室或三室。则其葬其祭。似皆合祔。而今人多以有子者为主。无子之妻。或不作主。恐乖礼意。如何如何。
答。程,张,朱子论之已详。可考也。○程子答富郑公曰。合葬用元妃。配享用宗子之所出。〈遗书〉○张子曰。祔葬祔祭。极至理而论。只合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虽为同穴同筵几。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祔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理窟〉○朱子曰。程先生说恐误。唐会要中有论。凡是嫡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等差。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说。似亦推之有大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甚杌陧而未安者。惟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耳。〈大全〉○黄勉斋曰。今按丧服小记云。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再娶之妻。自可祔庙。程子,张子考之不详。朱先生所辨。正合礼经也。〈通解续〉
主人赠何义。
答。主人赠者。重君之赐而设也。后世虽无君赠之礼。而家礼存之。疑亦是爱礼存羊之义欤。○既夕礼。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用玄𫄸束。注。公。国君也。赠。送也。疏。赠用玄𫄸束帛者。即是至圹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𫄸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开茔域祝辞云。今为某官姓名。葬日祝辞云。今为某官封谥。而不称姓名。愿闻其所以异。
答。开茔域与葬时祠后土祝辞。或称姓名。或称封谥。前后不同。必有其义而未可知也。〈或云檀弓。请谥于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易名以讳。故不称姓名欤。未知是否。〉
礼。言反哭。而或以庐墓为善。将何适从。
答。栗谷所论可考也。○栗谷曰。反哭固正礼。但人效嚬。遂废庐墓。反魂还家。妻子同处。礼防大坏。凡丧亲者。自度一一从礼。则当依礼反魂。如或未然。则当依旧俗庐墓可也。
反哭条云。祝奉神主入就位椟之。然则自墓来时不椟。而纳于灵车耶。
答。常时祭祀。奉主椟置西阶卓上。启椟奉主出就位。此则非若有事时。故奉主直入就位。仍椟之谓欤。岂有自墓来不椟而今始椟之哉。活看可也。
礼。大小丧。练后葬后。有归家之节。愿闻其详。
答。礼经及朱子说详之。○丧大记。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日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注。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庶子为大夫士而遭父母之丧。殡宫在嫡子家。既练。各归其宫。至月朔与死之日。则往哭于宗子之家。期服轻。故卒哭即归也。○妇人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注。丧父母。谓妇人有父母之丧也。练后乃归夫家也。女子出嫁。为祖父母及为父后之兄弟。皆期服九月者。谓本是期服。而降在大功者。哀杀。故葬后即归也。○丧服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卒哭折笄首。以笄布总。注。卒哭而笄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为其太饰。疏丧大记云。女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耳。○既夕礼。兄弟出。主人拜送。注。兄弟。小功以下。异门大功。亦可以归。疏。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各归其家。至虞卒哭祭。还来预也。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叶贺孙问贱妇丧母。卒哭而归。继看丧大记曰。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既葬而归。贺虽令反终其月数。而误归之月。不知尚可补塡乎。因思他人或在母家。彼此有所不便。不可以待练之久。其不可以不归也。朱子曰。补塡。如今之追服。意亦近厚。或有不便归。而不变其居处饮食之节可也。衣服则不可不变。
初虞。用日中。再虞三虞。则皆质明者。何义欤。
答。礼经可考。○士虞礼。日中而行事。注。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疏。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云日中而行虞事也。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不及期而葬者。虞卒哭。亦依常例行之。则其无未安之意欤。
答。礼经可考。○丧服小记。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注。报读为赴急疾之义。谓家贫或有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后也。惟卒哭则必俟三月。
倚杖于室外者。何义。当倚于室外之东乎西乎。
答。小记。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注。虞祭在寝。祭后不以杖入室。杀哀之节也。士虞礼。主人倚杖入。注。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所以倚于西序。古礼。虞祭。男女序立。反于初丧。必男西女东。而其升降。男子亦由西阶。而其入室也。近于西序。故仍以倚之。所以取其便也。今家礼位次变于古。而丈夫处东西上。则其倚杖亦于东壁下可也。〈或云主人兄弟升降。必由西阶。则倚杖之所。不必变古。未知是否。〉
家礼。虞祭无参神。而丘仪补入。是何意耶。
答。家礼。虞卒哭大小祥及禫祭。并无参神之文。而只于祔祭有之。又其下注。特言参祖考妣。则其于新主。无参神之礼明矣。退溪说可考。丘氏补入。恐非家礼本意。意者。所谓参神者。参谒也。吉祭则既奉主于其位。而不可虚视其主。故必先拜而谒之。然后降神。礼也。至于新主。则三年之内。奉置灵座。而孝子常居其侧。未练之前。又有朝夕哭。以象平日昏定晨省。未尝一日离也。虽遇行祭之日。无可参谒之义。故。不设此礼。而只入哭尽哀而已欤。○退溪答郑道可曰。虞祭无参神。非阙漏也。是时如事生如事存之两际。故去参神。以见生前常侍之意。行降神。以见求神于恍惚之间。此甚精微曲尽处。琼山率意添入。当从朱子。
告利成。或西面或东面之异。何义欤。
答。虞祭。丧祭故西面告。卒哭。吉祭故东面告也。
孙祔于祖。礼也。而祖死未久。尚在几筵。则孙丧祔祭。当于何设耶。
答。凡祔从昭穆。祖父母在。则当间一代而祔于高祖。今者祖已死。丧虽未久。犹当祔祖。以昭穆同故也。礼经详焉。○杂记。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于王父。注。孙之祔祖。礼所必然。故祖死虽未练祥。而孙又死。亦必祔于祖。
退溪先生曰。虞祭渐用吉。礼文稍备。著网巾似当。而礼文无据。盖网巾。出于后世。故礼文不载耶。但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免。丧事主哀。故虽渐吉。而反用哀饰也。以此言之。虞不用网巾。似无妨云云。详此退溪之教。则虞祭用网巾。虽似未安。而卒哭后则用之似若不妨。今人或有卒哭后著布网巾者。未知如何。
答。古礼。亲丧小敛。去笄纚。开元礼。小敛变云。男子敛发。邪巾帕头。杜氏佑曰。古者无帻。以六尺缯韬发。其状如乙尾。以笄横贯之。加冠其上。后汉时遭丧者。邪巾帕头。即笄纚之存象也。丘氏曰。今网巾。与纚颇相似。但古礼。只言其去纚之节。而不言其还施之时。至祔祭。主人以下沐浴栉发。则此时似当用纚而无明文。开元礼及杜氏说。虽与古礼不同。丧人当敛发之义。则似有据。未知如何如何。
葛绖。乃古之卒哭所受之服。而丘氏以为练服之绖。今可遵行否。且卒哭之葛。用练乎。用麤皮乎。
答。卒哭受服。后世不行。丘氏仍以葛为练服之绖。正合古礼也。礼经。初不言熟。则疑用麤皮耳。○丧服斩衰疏。既虞卒哭。去麻。服葛带三重。
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若父在为母者。当十一月而练。则亦以月计者。其间若有闰月。则当计之耶。
答。父在为母。虽十五月而毕丧。然实具三年之体。故十一月而练者。实当期年之数也。不可谓以月计者而算闰也。
或云十一月服练之制。乃父在为母之礼。夫之为妻。不当尔也。未知此说亦有据否。
答。或说误。礼经诸说可考。○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郑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为妻亦伸。疏云。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见丧服杖期章及为妻章注疏〉
服期者于小祥除服之后。即著吉服耶。
答。祭后易以素服。如忌日服色。待后日始吉服可也。
若父先亡。已入祠堂而母死。则只告先考而入祔。不须幷告先祖耶。有事则告。虽小事尚然。况新主祔庙。何等大事。而可昧然归匣耶。妄意虽母死祔父。不行递迁而幷告先祖。似不可已。如何如何。
答。幷告祖先。亦无妨。
大祥后不计闰。如何。
答。据先儒说。大小祥。以年数则不计闰。宜矣。禫则本当在祥月之中。虽从郑氏间一月之说。犹是以月数。则禫之不计闰。无据。家礼所谓不计闰者。统言自丧至此。非必谓祥后也。张子说似分晓。○郑玄曰。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张子曰。三年之丧禫。闰月亦算之。
丧大记。吉祭而复寝。陈注。吉祭。四时之常祭也。禫祭后值吉祭同月。则吉祭毕而复寝。若禫祭不值当吉祭之。月则逾月而吉祭云云。前承下教。若如陈说。假于六月行禫而必待仲月。行吉祭则过七月。至八月后乃行。恐无是理云。今欲行吉祭于禫祭之下旬。则又非逾月吉祭之意。未知如何。且所谓吉祭者。乃终丧之别祭。本非四时之常祭。而陈氏乃曰。四时之常祭。必欲行之于仲月者。抑何据欤。问于愚伏。答曰。士虞记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郑注。是月。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疏。不待逾月。熊氏曰。不当祭月。则待逾月也。陈注逾月吉祭之说。盖本于此。窃谓禫虽澹澹然平安之意。而孝子之心。犹未忍遽然复寝。故又必逾月而行吉祭外。除逾月而又逾一月。悲慕之心无已。而复常之节愈迟也。来谕所谓终丧之别祭者。得之。士虞记所谓是月而吉祭者。非以复常为急。乃以正祭为急也。盖三年废祭。孝子追远之心。有所未安。而丧未终。故不得并举耳。今既丧尽而禫矣。禫又在上旬之内矣。值正祭之月而不忍不祭。故行禫于寝。即于同旬之内。行正祭于庙。观贾疏。亦不待逾月之文。则知逾月为常制。而值正祭之月。则不待逾月而即行庙祭也。然则陈注所谓四时之常祭者。特以释吉祭之名耳。非谓必待仲月也。更禀于沙溪丈而行之云云。此说如何。
答。愚伏说是。
父在母丧。十五月禫。后当行吉祭否。
答。吉祭。乃四时祭外之别祭。盖丧三年不祭。故丧毕而合祭于祖庙。仍行递迁之礼也。若父在母丧。则父为主。以朱子答窦文卿书观之。虽妻丧。废家庙四时正祭。而以答范伯崇书观之。虽父母丧。亦似不废。当更详之。妻丧中。家庙正祭。如果不废。而妻丧。又是祔位无递迁之礼。则丧毕后吉祭。似无义。恐不当设。如何。〈答窦文卿,范伯崇书。幷见上。〉
父先死。已入祠堂。则母丧毕后。吉祭亦必待逾月乎。
答。似然。
祧主埋于何处。
答。朱子说可考。○朱子曰。只得如伊川说。埋于两阶之间而已。某家庙中。亦如此。两阶之间。人迹不到。取其洁耳。今人家庙。亦安有所谓两阶。但择净处埋之可也。思之不若埋于始祖庙边。缘无个始祖庙。所以难处。只得如此。○又曰。礼记。藏于两阶间。今不得已。只埋于墓所。
父丧称外忧。母丧称内忧。世人或有互称之者。未知何者为得。
答。高峯说恐得之。○奇高峯曰。郑季涵〈澈〉。以内艰为父忧。外艰为母忧。余攻其反说。李季真〈后白〉。亦以季涵之言为然。余曰。何以父为内母为外耶。答曰。母是外家。故谓之外也。其说不经。考朱子行状。以母忧丁内艰。余于是知两君之见为谬也。厥后偶见圃隐集年谱。其中正以父忧为内艰。母忧为外艰。然后又知两君之言有所传习。而世俗流传之误。亦已久矣。
今世士大夫家。或祭四代。或祭三代。何者为得。
答。祭三代。乃时王之制。然高祖当祭。不但程朱有明训。我东先贤如退溪,栗谷诸先生。皆祭高祖云。○问。今人不祭高祖如何。程子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朱子曰。考诸程子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考之。虽未见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尝之别。则古者祭祀以远近疏数。亦可见矣。礼家又言大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高祖之验。○问。士庶当祭几代。曰。古时一代。即有一庙。其礼甚多。今既无庙。又于礼煞缺。祭四代。亦无害。
人家行祭。或早或晩。未有定式。何者为得。
答。先儒说可考。○陈氏曰。小牢大夫之祭。宗人请期。曰。朝明行事。子路祭于季氏。质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孔子取之。此周礼也。然礼与其失于晏也。宁早。则虽未明之时祭之。可也。○张子曰。五更而祭。非礼也。○朱子语类。先生凡遇四仲时祭。隔日涤倚卓严办。次日侵晨。已行事毕。
祭饭启盖。宜在何时。
答。祭时插匙饭中。虽在侑食之时。启盖则应在初献之后未读祝之前。以特牲馈食礼观之。可知。○特牲馈食礼曰。祝洗爵奠于铏南。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却〈仰也〉于敦南。
时祭阖门。所谓厌也。愿闻厌之义。
答。曾子问详之。○曾子问注。厌是餍饫之义。谓神之歆享也。厌有阴有阳。阴厌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讫。为主人释辞于神。勉其歆享。此时在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阳厌者。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于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制礼之意。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其庶几其享之而厌饫也。
祢祭之义。可得闻欤。击蒙要诀阙之。亦何义欤。
答。栗谷曰。祭祢。恐丰于昵。然以先儒说参考。祭亦不妨。今好礼之家。多行之者。〈宋龟峯曰。祭祢。祭之大者。小学家礼。既详其仪。而要诀。阙不见录。恐未安云云。〉○礼辑曰。父庙曰祢。祢者近也。○程子曰。季秋。成物之始。亦象其类而祭之。○朱子曰。某家旧时。常祭立春冬至季秋三祭后。以立春冬至二祭。近禘祫之祭。觉得不安。遂去之。季秋依旧祭祢。而用某生日祭之。适值某生日在季秋。遂用此日。○问祢祭如何。曰。此却不妨。
愿闻忌祭之义。
答。忌者。含恤而不及他事之谓。非祭名也。宋儒始以义起。礼经及先儒说可考。○檀弓曰。忌日不乐。○祭义曰。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又曰。忌日必哀。○张子曰。古人于忌日。不为荐奠之礼。特致哀示变而已。○又曰。凡忌日。必告庙。为设诸位。不可独享。故迎出庙。设于他次。既出则当告诸位。虽尊者之忌。亦迎出此。虽无古。可以意推。○朱子曰。古无忌祭。近日诸先生方考及此。○又曰。忌日。唐时士大夫。依旧孝服受吊。五代时。某人忌日受吊。某人吊之。遂于坐间刺杀之。后来只是受人慰书而不接见。以谢书授之。○问。人在旅中。遇有私忌。于所舍设卓炷香。可否。曰。这般微细处。古人也不曾说。若是无大碍于义理。行之亦无害。○每论士大夫家忌日。用浮屠诵经。追荐鄙俚。可怪。既无此理。是使其先不血食也。先生家。凡值远讳。早起出主于中堂。行三献之礼。一家固自蔬食。其祭祀食物。则以待宾客。○先生为无后叔祖忌祭。未祭之前。不见客。〈以上语类〉○颜氏家训云。忌日不乐。正以感慕罔极。恻怆无聊。故不接外宾。不理众务。尔必能悲惨自居。何限于深藏也。世人或端坐奥室。不妨言笑。盛营甘美。厚供斋食。迫有急卒密戚至交。尽无相见之理。盖不知礼意乎。○通典王方庆曰。按礼经。但有忌日而无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时忌岁。益无理据。
忌日服色。古今异宜。未知何以则不违于礼意耶。
答。当以张子,朱子说及退栗诸先生之教。参酌行之。○横渠理窟。为曾祖祖考。皆布冠而素带麻衣。为曾祖祖之妣。皆素冠布带麻衣。为父布冠带麻衣麻履。为母素冠布带麻衣麻履。为伯叔父。皆素冠带麻衣。为伯叔母。麻衣素带。为兄麻衣素带。为弟侄。易褐不肉。为庶母及嫂。一不肉。○家礼。祢则主人兄弟。黪纱幞头黪布衫布裹角带。祖以上则黪纱衫。旁亲则皂纱衫。主妇特髻去饰白大衣淡黄帔。馀人皆去华盛之服。○大全。问自高祖至祢。忌日之衣服饮食。当如何。伯叔父母兄弟孙侄子再从三从忌日。又当如何。朱子曰。横渠忌日衣服有数等。今恐难遽行。且主祭者。易以黪素之服可也。○问。忌日之变。吕氏谓自曾祖以下。各有等级。不知如何。曰。唐人。忌日服黪。今不曾制得。只用白生绢衫带衫巾。○语类。某自有吊服绢衫绢巾。忌日则服之。○问。黪巾。何以为之。曰。纱绢皆可。某以纱。○问。黪巾之制。曰。帕复相似。有四只带。若当幞头然。○先生母夫人忌日。著黪墨布衫。其巾亦然。○郑道可曰。禫服。留一袭。每遇忌日。服此服。行哭奠之礼。不知可否。退溪答曰。忌虽终身之丧。与禫不同。留禫服以为终身之用。必非先王制礼之意。曾参,孝己。亦未闻行此事。○又问忌日著白笠何如曰恐异○击蒙要诀。父母忌则有官者服缟色帽垂脚或黪色帽垂脚玉色团领白布裹角带。无官者。服缟色笠或黪色笠玉色团领白带通著白靴。妇人则缟色帔白衣白裳。祖以上忌。则有官者乌纱帽玉色团领白布裹角带。无官者黑笠玉色团领白带。妇人则玄帔白衣玉色裳。旁亲忌。则有官者乌纱帽玉色团领乌角带无官者黑笠玉色团领黑带。妇人只去华盛之服。〈缟。白黑杂色也。黪。浅青黑色。即今之玉色也。〉
并祭考妣。则告辞与祝辞。似当添一两语。
答。固然。告辞远讳之辰敢请下。当添显考显妣〈祖以土幷同〉神主出就云云。祝辞。岁序迁易下。当添某亲〈考妣随所称。祖以上幷同。〉讳日复临云云。
考妣忌日。固当举哀。祖父母以上忌。则当如何。哭之亦宜否。
答。丘仪似可行。○丘氏仪节。考妣及祖考妣近死则举哀。祖考妣远死则否。〈按逮事祖考妣当举哀〉
上愚伏郑先生
编辑太极图。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云云。有土而后水可以流。有木而后火可以行矣。而水之生在土之先。木之生在火之后。未生土之前。水何处挂搭。未生木之前。火何处挂搭耶。无乃所谓生者。只是生五行之气而已。至于成质。则必相须而成耶。
答。疑而后思。思而后悟。古人之学。以疑为贵者。此也。此段所论。可谓善疑而善悟。深喜深喜。勉斋黄氏论此甚详。其说在启蒙天一地二章小注。可检看也。
阴阳一太极。注。朱子曰。精粗本末。无彼此也云云。性理群书注曰。太极为精。阴阳为粗。太极为本。阴阳为末云云。此注恐误。栗谷先生云。精粗本末。皆气也。一理通于无精无粗无本末彼此之间也云云。后考朱书八卷二十六板。有曰不论气之精粗。而莫不有是理焉。论语注亦曰。至于所以然则理也。理无精粗本末云云。与李先生语合如何。
答。大传曰。形而下为器。形而上为道。道即器。器即道。朱子曰。此是孔子文章。若以有形无形言。则器与道为二物。以在上在下言。亦为二物。须如此说。方见得即形而理在其中。道与器不相分。〈其文记不起。大意如此。〉濂溪所谓阴阳一太极。即易所谓器即道也。性理群书注。错说处甚多。至或不成文理。而此条所释精粗本末则无误矣。若依栗谷说。则精粗本末之下。当著〈厓〉吐耶。若然则释阴阳一太极。不成说话矣。盖大而莫能载。小而莫能破者。无非器也。而理无所不在。子思所谓费而隐。子夏所谓孰先传焉。孰后倦焉。程子所谓洒扫应对。是其然。必有所以然。与来示所引朱子语。皆一义也。理固如此。本无可疑。但此所谓精粗本末无彼此一句。分明是贴阴阳太极字说。以为理与气无彼此耳。非泛论气有精粗本末也。如何。幸更细思之。先贤说话。横说竖说。各有攸当。最忌相牵合作一说。
五行之生也。各一其性云云。性字当以气质看否。本性看否。
答。亦各具一太极之义。然以各一其性之文观之。则似是兼气质言。
妙合而凝。性理群书注曰。妙于凝合。无间断也云云。按妙合云者。理气本混融无间也。〈此乃理气混合无间隔也。乃阴静时也。〉凝者聚也。气聚而成形也。〈此乃阳动成形时也。〉妙合与凝。乃两项事也。而注。以凝合言之。乃一项事。恐不合朱子之意。注解又曰。无间断也间断字。恐未稳。以间隔释之。则未知如何。
答。示意极精。注中两句。无一句。是前所谓或至不成文理者。指此等处。然殆无处不然。恐不须著意看。
阴阳五行。气质交运云云。质具于地而气行于天。气则交运。质亦交运耶。
答。所疑极是。当更详之。
生之谓性。许多性字。或似本然。或似气质。当兼看否。
答。程子此段。凡著十二个性字。皆说气禀。惟中间便已不是性此一个性字。专指理言。大抵性字。从心从生。与理字不同。理堕在气中者。方谓之性。故曰性即理也。盖谓在人之性。即在天之理耳。
心生道也。有是心。斯具是形。以生恻隐之心。人之生道也三生字。以生生之生看否。以生活之生看否。叶注及朱子说。欠分晓。
答。生生之生。生活之生。不必大分析。但将朱子所谓生理本直。具此生理等语。反复参究。则自然如学记所谓相说而解矣。
上愚伏先生
编辑子之生日。设祭于考妣。今俗多行之。考妣生日亦然。但祠堂之内。独设未安。亦不可幷设于诸位。请出行之又不妥。未知何以则合于情礼耶。三年内则既无此嫌。父母生日及诸子生日。皆象生时。设享于几筵。如何如何。朱子生日。适在季秋。故仍行祢祭。亦非放过是日。而如不在季秋。想何以为之。朱子于考妣生日。则未闻有所行耶。孤哀先考生日。适在季秋。故三年内。则欲依俗设享。三年后则虽与朱子事少异。而放其例。欲设祢祭于其日。未知如何。尝见丧祭礼答问。郑寒冈问于退溪先生曰。家礼集说中有生忌。其祭文曰。存既有庆。殁宁敢忘云云。先生以为非礼之礼。第今欲行者。非为生忌。实为祢祭而兼设于是日。果不悖于礼意否。
答。乡校礼辑。乃明儒屠羲英所著。盖就琼山仪节而增添之者。生日祭所谓存既有庆殁宁敢忘者。即此书祝式也。出主于正寝而行之。如忌日之仪。所疑两碍。非所患也。然忌日之祭。亦古者所无礼。所谓君子有终身之丧者。特含恤而不及他事。故曰忌日耳。非祭名也。宋贤始以义起。而朱子于家礼亦著之。然比四时正祭及祢祭。则颇杀其礼。其微意可知也。至于生日之祭。宋贤之所未起。而近于人情之尤者。故李先生断以为非礼之礼。后学似不当有他议也。朱子以季秋祭祢为重。而适生日在月内。故以其日行之。非以生日为重也。若于考妣生日有祭。则必著之家礼矣。先大夫生日。适在季秋。则虽三年之后。以其日行祢祭。甚得情礼。与所谓非礼之礼者。自不同矣。来示得之。
庶孽则不可以最长房论耶。庶人只祭考妣。虽是国法。而古之所谓庶人。实未受命者之通称。则此法恐难行得也。此法既不可行。则今之庶孽。固不可只祭考妣。而嫡兄弟皆殁。则或可奉祭曾祖矣。禀之沙溪。答谓国法。庶孽虽曰只祭考妣。其身自处。不可断然如是。若有庙可以祭之。则当奉曾祖神主祭之可也云云。未知如何。
答。沙溪说甚当。
先考庶弟虽存。而出继于人。亦可以最长房论耶。伏乞更教。
答。既是庶孽。又是出继之人。以本宗最长房论之。未知如何。抑祭三代。固是时王之制。而程朱之论。皆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退溪先生谓士子好礼之家。从古礼祭四代。亦不为僭。具由告辞于先庙。而不为祧出。未知如何。
丧三年不祭。虽是古礼。而朱夫子又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后用墨衰。常祀家庙之教。栗谷李先生亦以为葬后若遇忌祭墓祭及四时节祀。皆以生布直领孝巾绞带。躬自行之。而忌祭墓祭。皆一献不读祝。馔品减于常时云。遵此行之。未知如何。
答。依栗谷所行。行之不妨。但未知所谓绞带者。是何带耶。若是成服时绞带。则非徒以此入庙未安。仪礼。卒哭受服斩衰绞带。变麻服布用。七升布为之。缘何既葬后有绞带耶。今俗多不行卒哭受服之节。无乃栗谷亦只从俗耶。更质之沙溪而行之为善。
期大功未葬前。忌祭墓祭。同居者废。而异居者行否。时祭则异居者。亦于葬后当行否。缌麻小功。成服前则忌祭亦可废。而成服后则时祭亦可行耶。
答。礼。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废。外丧则行。外丧即异居者也。可考曾子问篇第二十二条而参酌行之。则庶乎得之矣。
祀事临行。家内或有婢仆之丧。或有产妇。则凶秽之甚。何以处之。齐戒时。丧家往来人。亦忌不见否。
答。礼。父母之丧。将祭。而有兄弟之丧。则殡而后祭。此练祥二祭也。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以此观之。则废之似当。家内有解产者则不洁。不可祭也。初丧敛殡往来执事者。则忌之。亦不为过。
宗子死未葬前。祖考忌祭墓祭。丧家当废。而如有介子异居而欲行。则亦不悖于礼否。
答。礼。士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以此推之。则宗子之丧。乃祖考之正统服。未葬。废之似当。
有子女先父母死及父母丧未葬前。其忌祭墓祭。皆可废耶。葬后则当以素馔行祭耶。抑生死有异。用肉无妨否。
答。未葬前废之无疑。葬后则祭用肉似当。
丧中人死。则其敛袭当用何服耶。若用凶服。则地下殆无免丧之日。欲用吉服。则于心又不安。礼有所据否。
答。敛袭当用吉服。李先生有定论。但欲以丧服纳之棺内右边云。此则恐又难从。鄙意。丧服只得留之生时丧次。丧除后去之。于象生时之义。为得矣。闻西厓,寒冈。亦皆如此说。
人有父母丧未毕而死。则其成服前。父母朝夕祭当废否。以生人言之。父母于子丧。无三日不食之礼。废之未安。而亦有丧家三日不举火之文。如何如何。
答。礼。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卒哭而后。各反其所。释之者曰。象生者为凶事而聚集也。以此推之。则未殡前朝夕上食。不得已当废矣。
退溪谓练后则朝夕上食及上冢时。并当止哭。练后若犹朝夕上食哭。不应曰。惟朔望哭而已云云。以常情言之。虽练后。至于上食及上冢时。必当有哭泣之节。家礼所谓朔望未除服者会哭云者。亦未晓其意。所谓未除服者。似指丧人。而三年内几筵尚存。丧人必当在丧次。何以曰会哭。殊可疑也。
答。寻常致疑于此。后考丧大记之文。则有曰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日忌日。则归哭于宗室。注。宗子之家。谓殡宫也。观此则家礼此条无所疑矣。盖古礼如此也。但上冢时。则情理自当哭。不当问礼之有无也。家礼。墓祭有环绕哀省之文。况三年内乎。
练后虽止朝夕哭。而晨昏展拜几筵。实合情礼。退溪先生亦以为善遵行。如何。
答。甚好。
郑寒冈云。禫祭祝文。尚称孤哀子。则禫祭之前。仍用孤哀之称。无乃可乎。退溪答谓当如此。而丧礼备要云。祔祭以后。并称孝子。两说不同。何欤。沙溪批谓杂记曰。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注。祭。吉祭也。卒哭以后为吉祭。故祝辞。称孝子孝孙。自虞以前。为凶祭。故称哀。方氏曰。孝为子孙终身之行。哀则发于声音。见于衣服云云。丘氏仪节。自虞至禫。于先祖称孝。于亡者称哀。与杂记说不同。恐当从杂记。更禀愚伏定之云云。
答。从丘氏仪节不妨。虽从杂记。书尺则不可不称孤哀。不然则所谓丧称哀子哀孙。当用于何处耶。
尝闻辛都宪庆晋丈行丧甚谨。必吉祭之后。始著纯吉之服。始饮酒而食肉云。未知礼意亦然否。
答。礼曰。禫而纤无所不佩。注。黑经白纬曰纤。疏曰。禫祭用玄冠朝服。祭讫。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逾月吉祭以后。始得无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虽竟。尚纤冠黄裳。故未得无所不佩如平常也。礼本如此。辛君可谓得礼意矣。惟饮酒食肉。则礼无必俟吉祭之文。但曰禫而饮酒食肉。先饮醴酒。先食干肉而已。
禫讫。著纤冠素端。则带亦用白否。今亦略于此行之如何。沙溪答曰。禫后犹著白带。则似过矣。禫后即食肉饮酒。于礼为合。复寝则重于食肉饮酒。故在吉祭之后也云云。
答。沙溪答是。
家礼祠堂章所谓衣物。即遗衣服耶。父母遗衣服。固不忍他用。而其数颇多。则似不可尽存。如何如何。其所谓神厨。即备祭物之所耶。
答。遗衣服。祭则设之。或以衣尸。乃是古礼。而今则亡之。藏之祠堂。似无所用。不如依礼文称数。多用于大小敛。得之矣。衣物。即衣服及他服用。如顾命所陈之类。神厨。即具祭馔之所。
父母遗衣服。不能尽用于大小敛。而今不用尸。则亦不可以衣尸。藏之祠堂。果无所用。而既不可他用。则依汉朝原庙之礼。藏之祠堂。而时时设之。亦如何。神厨乃备祭物之所。而在祠堂垣内。殊非君子远庖厨之义。如何。沙溪答谓汉之原庙藏遗衣服月出游之仪。未知是否。不须援而为效。祠堂内神厨。非杀牲之所。只临祭时炊煖羹炙而已。与远庖厨之义。自不同云云。
答。沙溪答皆是。
遗衣服藏之祠堂。果似无用。而处之亦甚难便。窃以意度之。遗衣服则或澣濯。以为子孙衣服。亦无不可。至于冠带诸物。比于杯圈书册。尤不能接目。而存之难处。焚之墓所。或埋于洁地。未知如何。沙溪答谓示意曲折甚好。焚之墓所似可。而古无此礼。不可创始也云云。
答。礼所不言。先贤之所未尝论。何敢折衷。
时祭及祢祭。或因服制或有事故。不得行之于当月。则次月退行。无妨否。或在远地。使子弟代行。犹不失使人摄之之义否。
答。礼曰。过时不祭。礼也。据此则月后退行。似为非礼。而详陈注。则又似谓春祭。过春则不祭。夏祭过夏则不祭。然则虽季月。亦可行之也。然祢祭则恐难退行于十月。季秋成物之文。何取于十月耶。摄行似不妨。
今俗。同奉考妣于一倚。又兼设馔于一卓。与家礼考妣各用一倚一卓之意。大不相同。而孤家从前从俗。今欲变改。未知如何。
答。两位共一卓。五礼仪之文。从时王之制。亦无妨。吾家自先世遵五礼仪。今不敢必变。
殇丧。当递降一等。而童子于长者丧。亦当递降。一如长者之于殇丧耶。
答。仪礼丧服记曰。童子惟当室缌。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戴德曰。谓十五至十九。为父后者。其服深衣不裳。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据此则缌服轻。惟当室童子。与族人为礼。故服之。然犹不备其制。不当室者。不为服也。小功以上。则不当室者皆服。惟十四已下。不堪麻则否。
窃详此答。童子于长者丧。小功以上。皆当不降。而前有随其年递降之教。未知何据耶。沙溪答谓丧服记。童子惟当室缌。注。童子。未冠之称。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也。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疏。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按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缌麻。以其未能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云云。愚尝疑此无服之言。今更考之。似专指外亲缌服也。本亲祖父母及兄弟诸父之丧。何可无服乎。长者于童子丧。既以长幼递减为服。童子于长者。亦递减相报服明矣。礼。祖父母丧。女虽适人。不降。以此推之。童子于祖父母。亦当不降也。其馀兄弟诸父之丧。随其年递减月数。恐为得之。此意须更问愚伏定之。非徒仆解疑。后学亦有知而行之者矣云云。
答。非当室则无服云者。本谓缌服。不拘本宗与外亲。若祖父母兄弟诸父之丧。自是重服。不当论也。恐沙溪丈于丧服记本文。未及致详而有此疑耳。递减月数如报服之示。恐不当。然有知则有哀。哀则有服。何可以己年之少而减其月数耶。如何如何。
曾见丧祭礼问答。一士人性孝。其先人雅居之所。不忍坐卧。至于幽闭退溪先生以为苟如是。古人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等事。似皆为忘亲。此人有不忍坐卧之心甚好。而至于幽闭。则不可云云。幽闭虽似为过。而先人终命之所。燕乐歌舞。皆于斯。于人情有所不忍。未知如何。
答。退溪先生引孔子语答此问。极其精当。何可致疑。圣人人伦之至。而未尝有幽闭先人之室者。此人所为。真韩子所谓务胜于周公,孔子,曾参者耳。岂有此理。若如来说。则古人成寝之颂曰。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者。君子何以谓之善颂耶。必代易其室。然后安乎。贤者过之。恐不应至此。李先生所谓不忍之心固好。至于幽闭则不可者。十分恰当。无以易之矣。
服祖父母丧而赴举者。程子既非之。兄弟之丧。虽不并论。然兄弟葬前。则亦似未安。或有外祖葬前亦不赴举者。此则似过。如何如何。
答。虽同是期。岂无差间。然葬前则赴举未安。来示得之。外祖葬前不赴举则似过。
有一士人。遭祖父母丧。终期年。食素居外。一如丧人。至于服阕。亦曰父有重丧。子何敢纯吉。用白带素服而不与宴乐。此意甚善。如何。
答。此正圣人所谓献子加于人一等者。可敬。白带素服。亦得缟冠玄武之义。然带用黑色。似为得中。如何。
侍食于君。君祭先饭。注。若为君尝食然。不敢当客礼也。祭之之义。似不涉于主客之礼。而释之以此。何欤。侍食于长者。亦不敢当客礼。则亦不敢祭耶。禀之沙溪。答谓古者座中上客祭酒。其馀人不为之祭。国子祭酒之名。由于此。但家礼四时祭。正位皆祭酒。与古礼不同。未详其义。今者对尊丈食。有齿德。敬如父兄者外。其馀年长者为祭。似或可也云云。
答。礼。主人延客祭。注。延。导之也。论语注所谓不敢当客礼。正谓此也。若待君祭而祭。待君食而食。则是以客礼自处也。侍长者当祭与否之问。沙溪丈之答。斟酌得是当。
葬时具酒肴。以待吊客。乡俗滔滔。甚无谓也。好礼之家。自不徇俗。而至于练祥。人皆谓异于初丧。杂记云。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此则非惟饮客。主人亦自饮之。诚为末流之口实。或无乃汉儒傅会之误处耶。忌日不馂。家礼所著。安有练祥之日而主人与客酬酢之理乎。今人于练祥。虽不酬酌。而设酒馔以待之。若不可已者然。练祥。丧祭也。非忌日比。而行此忌日所不为之事。鄙野之俗。一至于此。程夫子所谓毋陷人于恶者。正谓此耶。或云家礼吊礼。护丧。送至厅事。茶汤而退。今人既不用茶。则以酒待客。不至甚害。而远来之宾。亦不可全无接待之礼云。未知如何。
答。古人祭礼。与后世不同。主人献宾。宾酢主人。皆祭时事。非如后世之馂也。礼以为重。故不敢废。心不能安。故不敢饮。至齿而已。入口而已。乃其节也。不可视为傅会之误。若今人于长馔之外。盛备酒食。有如宴宾之为。则无理甚矣。决不可从。若以祭馀待来会之客。而令族人为礼。不至变貌。则庶不为陷人于恶矣。
丧大记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注。陈氏曰。吉祭。四时之常祭也。禫祭后。值吉祭同月。则吉祭毕而复寝。若禫祭不值当吉祭之月。逾月而吉祭。乃复寝云云。此说不能无疑。盖二十七月丧尽之后。逾月而行吉祭。吉祭而行祧祔。然后始复常。则吉祭实终丧之别祭。本非四时之常祭也。似不拘于仲月与否。而陈氏乃以吉祭。为四时之常祭。必欲行之于仲月。殊未晓其意也。且禫祭在孟月而逾月。则固是四时常祭之月矣。禫祭若在季月。则虽逾月。亦非四时常祭之月。又恶在其用仲月之意耶。
答。士虞记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郑注。是月。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疏不待逾月。熊氏曰。不当祭月则待逾月也。陈注。逾月吉祭之说。盖本于此。窃谓禫虽澹澹然平安之意。而孝子之心。犹未忍遽然复寝。故又必逾月而行吉祭外。除逾月。而又逾一月。悲慕之心无已。而复常之节愈迟也。来谕所谓终丧之别祭者。得之矣。士虞记所谓是月而吉祭者。非以复常为急。乃以正祭为急也。盖三年废祭。孝子追远之心。有所未安。而丧未终。故不得幷举耳。今既丧尽而禫矣。禫又在上旬之内矣。值正祭之月。而不忍不祭。故行禫于寝。即于同旬之内。行正祭于庙。观贾疏亦不待逾月之文。则知逾月为常制。而值正祭之月。则不待逾月而即行庙祭也。然则陈注所谓四时之常祭者。特以释吉祭之名耳。非谓必待中月也。鄙见如此。未知是否。幸以此纸。就质于沙溪丈。然后行之。甚善其善。〈公丧禫在七月。逾月则恰是正祭之月。而上丁又是秋分。以此日行吉祭。恰好恰好。〉
忌祭。只设或考或妣一位。乃家礼之意。而配祭考妣。亦出于程夫子。我朝诸老先生。亦配祭。或云府君忌日。则配祭夫人。夫人忌日。则不敢配祭府君。实是杂记所谓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之意。未知如何。
答。不敢援尊。固有所本。于理亦精。然并祭亦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