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钱物兼用敕

命钱物兼用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35

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馀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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