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5年)
← | 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4年6月) | 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5年7月8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2016年7月28日 |
哺集乳室与托儿设施措施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民国1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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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办法依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为雇主设置供受雇者亲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场所。
-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托儿设施,为雇主以自行或联合方式设置托儿服务机构。
-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托儿措施,为雇主以委托方式与托儿服务机构签约办理托儿服务,或提供受雇者托儿津贴。
- 前二项托儿设施及托儿措施之适用对象,为受雇者未满十二岁子女。
- 第二项及第三项所定托儿服务机构,为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托婴中心、幼儿园及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等机构。
- 第3条
- 雇主设置哺(集)乳室标准如下:
- 一、哺(集)乳室之设置位置,应便于受雇者使用,设有明显标示,且邻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设施。
- 二、哺(集)乳室应具隐密、安全性及良好之采光、通风。
- 三、哺(集)乳室应具下列基本设备:
- (一)靠背椅。
- (二)桌子。
- (三)电源插座。
- (四)母乳储存专用冰箱。
- (五)有盖垃圾桶。
- 四、订定哺(集)乳室使用规范。
- 第4条
- 雇主得依下列规定标准申请补助:
- 一、哺(集)乳室:最高补助新台币二万元。
- 二、托儿设施:
- (一)新兴建完成者:最高补助新台币二百万元。
- (二)已设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 三、提供受雇者子女送托于托儿服务机构之托儿津贴,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十万元。
- 前项第二款托儿设施之补助项目,包括托儿游乐设备、厨卫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安全设备、教保设备、幼童专用车内部安全设施及哺集乳设备等。
- 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托儿服务机构,不以与雇主签约者为限。
- 第5条
- 申请补助案由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及审查,审查通过者,依前条第一项之补助标准补助,并得送中央主管机关视情形再予补助。
-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访视。
- 第6条
- 本办法补助之审查项目如下:
- 一、哺(集)乳室规划及设置之妥适性。
- 二、雇主设置托儿服务机构之收托总人数及收托受雇者子女人数。
- 三、受雇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数与实际送托人数之比率。
- 四、雇主提供托儿津贴之补助状况。
- 五、收托费用降低幅度。
- 六、收托时间与受雇者上、下班时间配合度。
- 七、办理方式之创新性与多元性。
- 中央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之补助额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机关当年度办理本办法哺(集)乳室、托儿设施及托儿措施之预算编列情形、申请情况及视当年度经费预算酌定。
- 第7条
- 雇主申请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
- 一、哺(集)乳室
- (一)申请书。
- (二)实施计画。
- 二、托儿设施
- (一)申请书。
- (二)实施计画。
- (三)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 (四)托儿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影本。
- 三、托儿措施
- (一)申请书。
- (二)实施计画。
- (三)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 (四)受雇者子女送托托儿服务机构之证明文件。
- (五)雇主补助托儿津贴之证明文件。
- 第8条
- 依本办法办理之哺(集)乳室、托儿设施、托儿措施,由政府设立、推动者,或当年度已获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补助者,不得再申请补助。
- 托儿设施以公办民营或出租场所模式委由专业团体经营,且自负盈亏者,得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 第9条
- 雇主接受经费补助者,应依所提计画及补助经费,确实执行,有违背法令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画有效运用者,主管机关应予追缴。
- 第10条
- 雇主接受经费补助者,其经费请领、收支、结报及核销等事项,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 第11条
-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办理。
- 第12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