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

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 日 制定19条
施行日期自92年3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止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8112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施行期限届满,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之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5 日 修正第2, 5, 7至9, 11, 15, 18条
增订第7之1, 7之2, 9之1, 14之1, 17之1, 18之1至18之5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3950号令修正公布第 2、5、7~9、11、15、18 条条文;并增订第 7-1、7-2、9-1、14-1、17-1、18-1~18-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然废止
中华民国 94 年 3 月 29 日 行政院令公告废止行政院院台卫字第0940009753号公告施行期间已于 93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当然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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